为配合疫情防控,全省市场监管稽查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主动出击、毫不懈怠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护用品(口罩)生产销售和野生动物违规交易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持续稳定发挥了非消极作用。现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执法第六批典型违法案件发布如下:
2020年1月27日,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永定区的民安堂大药房经营场所做监督检查,查获外包装标注有“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一次性外科口罩)等内容的口罩350个。经初步调查,该药房共购进上述口罩3000个,供货人为安某顺。随后,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在永定区一心大药房、铭宇大药房、六味堂大药房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与上述口罩标识一致的口罩共4550个,供货人同为上述安某顺。市局先后对上述四家药品经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月28日,张家界市局接永定区局报告,该局在某公路出口处查获上述安某顺装运的一次性口罩15余箱,共计30034个。1月29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在慈利县城民心药房销售现场查获“三无”口罩1550个,产品与张家界市局、永定区局扣押的涉案产品包装标识一致,其供货人员也为同一人。在市公安局配合支持下,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追根溯源,又在慈利、桑植、永定查扣其上线只。
因案情较大,张家界市局对案情进行了研判和会商,认为是团伙作案的可能性较大,遂决定将慈利、永定、市局分别调查的案件实行并案,指定由慈利县局对涉案产品做抽样检验,对其来源做全面调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现已抓获嫌疑犯18人,刑事拘留10人,取保候审3人(怀孕1人,哺乳期1人,疾病1人),上网追逃3人,确定继续侦办涉案人员39人,查扣涉案资金650余万元,查明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扣押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用器材口罩25万余个,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0年2月17日,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佑母塘路“巨人名车俱乐部”门口在哄抢大量湖北口罩,怀疑是假口罩。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联合岳麓区公安分局赶至现场调查处置。现场调查发现:该名车俱乐部大厅内堆放28.1万个口罩;该俱乐部门口摆放四台车,车内共堆放“口罩”27.105万个。上述“口罩”外包装标识为湖北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无纺布口罩”,其中部分口罩内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部分口罩没标签标识。据查,上述55.205万个“口罩”为陈某所有。执法人员当场联系陈某到达现场配合调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证照,产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检验合格报告,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口罩予以扣押,同时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协查,并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做检测。
2月20日,经多方追查,市区两级有关部门成功控制涉案上线供货人员李某。据李某交代:2月15日晚,李某自驾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至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的大沙湖服务区拿货。2月15日、16日,李某分两次从一自称为“胡某”的个人手中,以2.6元/个的价格,购进口罩15.6万个、46.6万个,共计62.2万个,并按2.9元/个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陈某。
2020年3月9日,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5份《检测报告》,报告数据显示3种类型口罩不合格,共计31.4万个,其中:1.8万个“无纺布口罩”NaCl颗粒物过滤效果不符合产品标示的GB2626-2006的规定要求;25.2万个“一次性防护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Ⅲ级要求,防护效果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D级要求;4.4万个“一次性防护口罩”样品所检项目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要求,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Ⅲ级要求,防护效果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D级要求。
目前,陈某、李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3月11日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给了生产厂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20年2月15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有人在微信群中高价卖口罩,其仓库在开福区。接到举报后,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辖区进行摸排,并在伍家岭街道一门面内发现被举报人谭某存放的三箱口罩,共5500个,其中:部分口罩标示有生产企业,部分口罩内包装上标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50pcs ”,部分口罩内外包装无任何标识标签。当事人谭某无营业执照,未办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上述口罩,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0年2月18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协查有关情况,并委托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测试所对标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的1箱医用口罩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检样品受检项目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
经查,上述口罩是当事人利用微信从一名叫曾某的人手中购进,共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一次性防护口罩及“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8000个,通过微信方式共销售了2350个,销售金额共计9840元。
2020年1月2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常德市武陵区某药店货架上共有尚未销售完的口罩5800个,这批口罩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且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口罩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该店负责人朱某淼于2020年1月22日在微信“武陵区药品流通交流群”中得知一名叫“张某”的人有大量一次性口罩销售,随后找“张某”购进了8000个上述口罩,并在店内销售。进价0.6元/个,已销售2200个,销售价格1.5元/个,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来得到的1980元。该药店销售的口罩属于一般防护用品,不具有医疗器械的特征和作用,其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中文警示说明,且无中文标明的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生产日期,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80元,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3600元。
2月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涉及该案上线的有关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经公安侦办,供货人张某等3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在长沙、常德抓捕归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5、常德市石门县胡某程涉嫌销售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门县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胡某程涉嫌销售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经初步核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石门县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月30日,胡某程从一名叫杨某原的个人手中以2.5元/个的价格购买 “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000个。然后,以3.25元/个元的价格销售给石门县易家渡镇政府喻某熠200个口罩,以5元/个的价格销售400个,共获得销售金额2650元。免费赠送亲属和朋友600个,捐赠给石门县红十字会医院600个,剩下的200个口罩被依法扣押。该批口罩标称的生产厂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外包装上标示有一次性使用口罩,规格为每包内装20只,生产批号为20191205,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经发函至河南省长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证实该批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胡某程经营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2月13日石门县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上述扣押的200个口罩,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5日,群众投诉称永兴县某药房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永兴县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当日到永兴县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已无库存“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2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从一朋友处以2.5元/个的价格购进20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至2020年1月29日以2.5元/个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述称供货者不是做生意的,不能提供供货者的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证明,也不能提供该批“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购进随货同行单、发票。
当事人经营从不具有医疗器械资质的企业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永兴县局于2020年3月3日,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7、株洲市刘某涉嫌销售失效防颗粒物口罩及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的防尘口罩案
2020年1月2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核查,发现刘某正在销售外包装标识为“3M-9002”的防颗粒物随弃式口罩,标识生产日期为20150113,保存期限自生产之日起5年,销售当日已超过有效期,现场库存数量570个;另销售外包装标识为“KN95型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外包装未标识产品具体的生产日期,也未见产品合格证,现场库存数量3600个。刘某不能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上述两种口罩进行扣押。经查,上述两种口罩均为刘某从江铜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德兴铜矿福利厂购进,货值金额为37300元,案发时销售130个,获违法来得到的780元。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过期失效防颗粒物随弃式口罩570个、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的防尘口罩3600个;2.处以罚没款合计23370元。
2020年1月30日,衡阳市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热线举报称:“衡阳市馨某大药房销售高价医疗口罩。”当日,经该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一批医疗口罩4000个,每个进价1.5元,共计60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医疗口罩的进货凭证及产品检验测试报告,该局于2020年1月30日立案做出详细的调查。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2月4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工业园集中区分发给干职工的口罩为涉嫌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标示北京市卫尔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注册证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口罩,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口罩2760个,经查该批口罩是该园区采购员傅某从益阳市资阳区封某处购买。2月5日,该局对封某涉嫌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进行立案。2月7日,该局将以上两种涉案口罩送检,经检验上述口罩细菌过滤效率等项目均为不合格,为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封某涉嫌销售假冒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数量26000个,另查明封某销售无中文包装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0个,涉案货值共计578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相关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8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0年1月27日,嘉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果子狸和竹鼠(死体)各两只用于销售,未能提供进货凭据及合法来源证明。因管辖权争议原因,经嘉禾县人民政府作出裁决,案件由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期间,在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城内一流动销售人员处以480元购买了4只野生动物干制死体(果子狸和竹鼠各两只)用于销售;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后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4只野生动物干制死体价值总计为1128元,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当事人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及罚款处罚。(供稿:执法稽查局)